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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運城光大會計師事務所支部委員會黨員教育制度
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所情況,進一步加強和提高流動黨員的思想覺悟,促進黨的建設,本著有利于黨員合理流動,有利于黨組織教育管理,有利于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的原則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實施黨員教育,要根據黨中央統一部署,深入實際,把組織管理與思想教育結合起來,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,充分調動流動黨員的主動性、積極性和創造性。
第三條 流動黨員的教育工作由黨支部統籌安排,各方積極行動,密切配合。
第四條 黨支部應對黨員進行馬列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以及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的教育,傳達上級黨組織的指示精神,組織、引導黨員增強黨性,提高素質。
第五條 黨支部建立黨員活動室,配備黨報黨刊,為黨員提供良好的活動條件;積極開展組織生活,開展革命傳統、愛國主義等教育及其它有意義的活動。
第六條 堅持“三會一課”制度,制定科學的黨課教育計劃。黨課的內容要緊密聯系實際,針對黨員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積極正確的引導,努力做到深入淺出、生動形象,增強黨組織的吸引力。
第七條 嚴格按照“堅持標準,保證質量,改善結構,慎重發展”的方針和有關規定,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考察和流動黨員的跟蹤管理。
第八條 建立黨員思想狀況調查匯報制度,由黨支部定期或不定期調查了解流動黨員的思想狀況,及時匯報給黨總支部及部直屬機關黨委。
第九條 共產黨員不準信仰宗教。對于共產主義信念動搖、熱衷于組織或參加宗教活動的黨員,經過批評教育后有轉變決心和實際表現、本人要求留在黨內的,可作限期改正處理;經過批評教育不改的,應勸其退黨。
第十條 黨員要求退黨的,黨支部應對其進行教育;堅持要求退黨的,應由本人向所在支部提交書面申請,經支部黨員大會討論,作出書面同意除名的決定,并上報黨委備案。除名決定存入個人檔案。
第十一條 建立黨員教育工作的檢查、考核制度,抓好薄弱環節的檢查和督導;正確、及時地樹立好典型,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。
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
第二條 實施黨員教育,要根據黨中央統一部署,深入實際,把組織管理與思想教育結合起來,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,充分調動流動黨員的主動性、積極性和創造性。
第三條 流動黨員的教育工作由黨支部統籌安排,各方積極行動,密切配合。
第四條 黨支部應對黨員進行馬列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以及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的教育,傳達上級黨組織的指示精神,組織、引導黨員增強黨性,提高素質。
第五條 黨支部建立黨員活動室,配備黨報黨刊,為黨員提供良好的活動條件;積極開展組織生活,開展革命傳統、愛國主義等教育及其它有意義的活動。
第六條 堅持“三會一課”制度,制定科學的黨課教育計劃。黨課的內容要緊密聯系實際,針對黨員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積極正確的引導,努力做到深入淺出、生動形象,增強黨組織的吸引力。
第七條 嚴格按照“堅持標準,保證質量,改善結構,慎重發展”的方針和有關規定,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考察和流動黨員的跟蹤管理。
第八條 建立黨員思想狀況調查匯報制度,由黨支部定期或不定期調查了解流動黨員的思想狀況,及時匯報給黨總支部及部直屬機關黨委。
第九條 共產黨員不準信仰宗教。對于共產主義信念動搖、熱衷于組織或參加宗教活動的黨員,經過批評教育后有轉變決心和實際表現、本人要求留在黨內的,可作限期改正處理;經過批評教育不改的,應勸其退黨。
第十條 黨員要求退黨的,黨支部應對其進行教育;堅持要求退黨的,應由本人向所在支部提交書面申請,經支部黨員大會討論,作出書面同意除名的決定,并上報黨委備案。除名決定存入個人檔案。
第十一條 建立黨員教育工作的檢查、考核制度,抓好薄弱環節的檢查和督導;正確、及時地樹立好典型,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。
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